《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产业分配计划》于2022年3月2日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5破3号之九民事裁决书裁决认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榜首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履行。
本次分配为第五次分配,确定于2026年3月5日施行,产业分配以钱银方法来进行,由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供给的银行账号,施行银行转账付出,但经人民法院裁决或要求协助履行查封、冻住的分配权益,管理人将不予分配,依法处置。本次第五次分配总额为2,400,000.00元暨终究分配。预留清算审计费40,000.00元,分配公告费、银行账户年费、账户刊出和印章刊出等费用16,677.53元,本次分配依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认可的《产业分配计划》,上述金钱应分配给我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另,依据管理人与我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管理人酬劳协议》,本次分配应扣减管理人酬劳57,799.00元,用于付出管理人酬劳,我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践分配金额为2,342,201.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