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称《条例》)于今日正式施行。《条例》包含总则、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64条。其中,等事项,尤其引人关注。就广大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和社会消防工作处,对《条例》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解读。
为加强电瓶车消防管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内设置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禁止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禁止电瓶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请注意该条款的最后一句:“禁止电瓶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和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张斌介绍,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关于电瓶车的火灾情况,一旦高层建筑内发生火灾,往往更容易导致非常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或死亡。所以,《条例》特别规定了电瓶车及其蓄电池禁止进入电梯轿厢。
张斌说,这条规定的出台,是对电动车使用者和电梯管理者的进一步要求,也是责任的进一步明确。换言之,一旦在高层建筑内发生涉及电瓶车及其蓄电池的火灾事故,在事后调查中若发生有进入电梯轿厢的过程,就有几率会成为事后追责的相关认定要素。
此外,《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建设电瓶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鼓励已建居住小区、单位办公场所划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充换电设施设备。
张斌认为,“堵”与“疏”相结合,只有最大限度满足大家的充电需求,电瓶车及其蓄电池入楼入梯入室的情况才可能得到彻底好转。在此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协同推进。
登高车以及操作场地是较少提及的消防概念,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为登高消防车灭火救援提供“硬件”的场地,和消防车通道一样不可占用。
张斌介绍,高层建筑一旦遭遇火灾,人员施救、火灾扑救等均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登高消防车或者举高消防车。要使用这一些设施和设备,要有一定地面空间保障。也就是说,遭遇火灾等紧急时刻,空间决定时间,时间决定生命。
根据我国《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应布置长度和宽度不低于20米和10米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是,记者在走访时发现,在我市,随意占用登高车操作场地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私自改成停车位,设置绿化带、路灯杆甚至搭建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等。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登高消防车无法靠近起火建筑,或者车臂无法展开,极大妨碍正常作业,影响救援。
以我市现有的最先进的登高车为例,这辆78米消防登高车,其作业面积达到128平方米,长度要求为16米,宽度要求是8米。若相关建筑物下方设置的登高操作场地不足以满足该车作业,遭遇火灾时,将大大影响灭火救援进程,所造成的后果甚至将是没有办法挽回的生命。
所以,《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应当划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灭火救援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新问题。加强消防技术服务领域及从业人员监管,是新修订的《条例》很重要的一环。
消防职业资格证一直为广大市民所关注。打开电脑,各种宣传考消防职业资格证的培训广告时不时出现,其天花乱坠的说法更着迷。不少人认为,考一本消防职业资格证就可以一劳永逸,挂在任何一家公司,不用任何付出,每年就有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的收入。
据了解,《条例》中所指消防职业资格证是指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由人社部门核发。在实际中出租、出借现象任旧存在,甚至存在一证多挂情况。
张斌介绍,根据《条例》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也就是说,相关消防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决不允许存在租、借等情况。同样,各企业单位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样不允许租、借等。
“消防安全无小事,证件租、借往往会形成难以估量的消防安全隐患,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后果,必须加强清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张斌表示。
《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出租、出借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上述处罚是针对持证人。
新修订的《太原市消防条例》实施后,将有效解决消防工作管理体制和消防执法体制改革后,部分条款设定与机构调整、职能划分不相符的问题,同时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堵塞消防监管漏洞、补齐消防制度短板,这将对我市消防事业高水平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